加强培育外贸主体,浙江启动四年行动计划

发布:2022-05-19 15:56:01   来源:浙江商务   评论:0 点击:
本文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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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培育和壮大外贸发展队伍,推动浙江省外贸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十四五”外贸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以构建外贸新发展格局为主题,以发展和壮大外贸进出口队伍为主线,积极培育新外贸主体,持续增强外贸中坚力量,发展国际贸易总部企业,全力挖掘外贸新增长点,为全省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枢纽,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动力支持。
 
  发展目标
 
  发挥外贸主体培育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中的强基固本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梯队培训、营商环境优化、加大金融支持等方式,力争到2025年底,新增有外贸实绩的企业2万家,新增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2000家,新增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外贸龙头企业200家。全省外贸企业主体规模持续壮大,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凸现,全省外贸主体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
 
  工作举措
 
  (一)推进企业实现外贸“零”突破
 
  1.挖掘未开展外贸业务企业出口潜力。推进企业开展备案登记,指导各地商务部门每年联合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未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所有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电商企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商户开展外贸业务意向排摸。对有意向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点对点、分批次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已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近三年无进出口实绩外贸企业和外资企业开展全面排摸和梳理,了解企业未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困难。对有进出口潜力或通过省外代理出口的企业理出清单,制定一对一帮扶方案和措施,引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实现外贸业务回归。
 
  2.鼓励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支持各地搭建平台,支持以内销为主商品市场、生产企业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及专业服务商、境外商协会对接、抱团参加线上线下国际展会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转型步伐。进一步降低门槛,积极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转化和国内国际质量认证结果互认,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国际化发展。支持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扩大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领域。推动有实力外贸企业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引导更多国内采购商积极采购出口转内销优质产品。帮助企业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更好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外贸企业发展后劲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3.提升出口产品本地化比例。搭建对接交流平台,引导和鼓励流通型出口龙头企业与本地制造业企业开展深度对接,提高采购本地出口产品比重。鼓励尚未进入国际市场的浙江制造产品开展出口业务。积极推动二手车出口和自贸试验区内保税区外保税维修工作,促进外贸创新发展。
 
  4.引导国内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积极支持传统外贸企业、重点电商企业、内贸企业、制造业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自建网站等线上渠道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拓展境外终端市场。重点对省出口名牌企业逐一进行排摸,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支持自建独立站,加快培育一批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新业态相互融合,平台拓展与自建独立站等多渠道组合的新型外贸主体。
 
  5.发展壮大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优势和集聚效应,加大宣传和支持力度,加快创新步伐,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规模,探索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市场采购+海外仓”“市场采购+义新欧班列”和“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新型贸易方式,不断壮大市场采购主体规模,带动外贸出口。
 
  6.培育发展外贸进口企业。积极实施扩大进口战略,加大进口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进口贸易,引导进口创新示范区及重点进口平台创新发展,择优实施一批高质量发展项目。发展进口贸易供应链服务企业,重点培育为中小微进口企业提供进口清关、保险、外汇、仓储、融资等“一条龙”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清关公司,打造一批进口贸易供应链服务平台。优化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清单、扩大进口类别,做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鼓励各地出台进口促进政策,积极培育壮大进口贸易主体,扩大中东欧商品进口。
 
  7.加大外向型企业招引力度。各地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重点等,通过组织召开外贸型企业招商会,推介会等,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型企业,特别是加强对出口型外资企业、制造业企业的招引力度。充分发挥北京、上海及其他驻外招商机构作用、招引及培育一批国际高端品牌配套企业。发挥浙商优势,把在省外的优秀外贸制造业企业招引回浙,实现浙商外贸回归。同时将外贸企业的招引情况列入各地招商引资考核任务及主体培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强外贸发展后劲。
 
  (二)推进小微外贸企业上规升级
 
  8.引导外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拓市。大力实施“浙货行天下”工程,发挥展会拓市场主抓手作用,整合我省驻外商协会、知名展会公司、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优势展会资源,创新办展参展模式,拓宽线上参展渠道,大力发展数字化营销。探索国内国际展、跨境线上线下融合办展、境外代参展等新模式。鼓励各地加大参展政策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展拓市信心。
 
  9.发展和培育“专精特新”外贸企业。鼓励外贸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探索将企业外贸高质量发展指标纳入“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指标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和培育一批工艺技术精深,产品、技术和服务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特色化和品牌化,有较高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外贸企业,推进外贸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10.支持海外仓企业发展。鼓励引导重点外贸企业合理布局、发展建设海外仓。培育一批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地化经营方面特色鲜明的代表性海外仓。加大海外智慧物流平台(海外仓服务在线)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构建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数字物流服务网络,打造优化国际供应链布局的智慧载体,切实帮助外贸企业解决物流痛点,助力外贸企业转型发展。
 
  11.加强外贸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实施招才引智计划,鼓励各地将外贸人才纳入人才招引考核体系。支持省内相关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国际贸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对报关、跟单、物流、营销等外贸领域实用型人才培养。各地商务、人社部门要以外贸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和素质为导向,积极组织辖区内外贸企业开展外贸技能相关的脱产、脱岗培训,帮助外贸人员熟练掌握外贸技能,进一步扩大外贸人才专业队伍。
 
  12.引导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转变业务模式、组织架构、运营流程和管理体系,提升与生产制造、研发协同水平,提高市场反应、开拓能力。鼓励工贸一体企业加快开展智能化、个性化生产,形成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体系。鼓励流通型外贸企业建立客户订单数据库,实现营销数据、客户行为轨迹、销售数据等的归集,实现订单精细化运营。
 
  (三)培育国际贸易总部企业
 
  13.建立重点外贸企业“直通车”制度。对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重点企业纳入省级外贸重点联系企业库,建立外贸“直通车”制度,对纳入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出台相应的优于一般企业的便利化措施和服务,通过定人定责,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优化外贸主体发展环境。
 
  14.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引导和鼓励省内总部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对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实施整体监管新模式,从而实现同一集团内加工贸易企业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企业借助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更好地面对国际国内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5.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品牌出海”。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在稳定欧美传统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国际产能合作、扩展境外营销网络,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开展自主品牌宣传推广,支持在各国成立中国品牌促进组织和跨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扩大自主出口品牌出口规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国际品牌,抢占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的新兴市场,实现企业由传统的贴牌加工为主向自主品牌出口为主的转型发展。支持为外贸龙头企业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时提供中英文对照整理、全程一对一对接服务,充分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方便申请人足不出户办理商标申请相关业务。
 
  16.鼓励发展国际贸易总部经济。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贸龙头企业、总部型企业开展排摸调查,了解企业进出口实绩及国际营销总部所在地,分类制定推进计划和方案。鼓励世界500强企业通过设立国际营销总部、物流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我省扎根发展。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将外贸业务归集总部运营,发展壮大国际贸易总部企业,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17.加强国际营销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外贸龙头企业以合作、自建等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建立营销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开展仓储、展示、接单签约、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开展国际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工作,鼓励和推动汽车等行业品牌龙头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点,开展售后云服务、备品备件保障、远端诊断检测维修等服务。
 
  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撑
 
  18.出台外贸主体培育政策。建立外贸主体培育政策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统筹用好中央外经贸资金和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贸主体培育的支持力度。支持各市、县(市、区)出台叠加和配套外贸主体培育政策,激发主体活力,优化外贸主体培育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外贸业务。
 
  19.推进外贸主体培育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以培育新外贸主体为目标,利用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各类资源,加强外贸主体培育平台建设。建立培育外贸主体平台的长效机制,鼓励各平台通过开展外贸全流程培训、“一对一”业务指导、通关代理服务等,帮助企业实现外贸业务零突破。
 
  20.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鼓励各地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保障范围,争取尽快实现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进一步优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发挥行业“领头羊”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良性互补,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出运前风险的保障力度,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持续扩大短期出口保险的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提升外贸企业风险防范能力。鼓励各地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比例,放宽享受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门槛,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拓市场、防风险作用。
 
  21.加大对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引导银行结合外贸企业需求创新保单融资等产品,联合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统一的“浙贸贷”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单户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外贸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建立外贸企业金融“白名单”制度,对年进出口额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良好的外贸企业,争取2025年在外贸领域整体投放规模较2021年提升20%。推广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等运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规模,探索进口融资新模式,加大汇率避险服务指导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落地。鼓励银行有针对性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加快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动更多外贸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降低融资成本。
 
  (二)优化营商环境
 
  22.开展外贸业务差别化培训。鼓励各地出台外贸企业培训工作计划,依托外贸主体培育平台建立常态化外贸培育机制,设立外贸企业培训专家库,聘请专业人员和导师,针对外贸企业起步、发展、壮大不同阶段及管理、业务、生产、跟单四大岗位,以及RCEP等国际自贸协定规则应用等,开展外贸企业精细化、差别化、个性化巡回宣讲培训,帮助外贸企业相关人员及时掌握相关外贸技能和知识,实现外贸业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的突破。
 
  23.深化外贸“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部门间外贸管理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全力。推动加大AEO企业培育力度,深入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先放后检”、多元化税收担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等海关监管改革新措施,优化通关流程,稳固整体通关时间压缩成效在合理区间。积极争取进出口贸易、自贸区贸易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物流链稳定。
 
  24.提升企业国际贸易摩擦应对能力。深化浙江贸易救济“1234”工程,以“457”工作机制推进国家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工作,鼓励指导外贸企业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案件,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浙”里有“援”法律服务系列活动和全省外贸预警网络作用,提高企业应对和防范贸易风险意识和能力。注重运用贸易救济调查,切实维护产业安全。开展具有浙江特色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建设,助力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和企业合规建设,加快实施企业外经贸合规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培育百家合规先行企业,提升合规竞争力。
 
  25.搭建国际经济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畅通行动,充分发挥我省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境外商协会、海外侨商在贸易促进、信息交流、应对摩擦等方面作用,推进完善与各国友好省州合作机制建设,丰富合作层次,促进产业对接、贸易对接。支持各地和重点外贸企业与伙伴国深度合作,培育国际合作集群,帮助外贸企业与国际组织、商协会、采购商搭建外贸产业对接会、商务洽谈会等贸易交流平台,巩固和增进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主贸易伙伴经贸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进入国际技术联盟、标准论坛及专利联盟,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和国内技术标准海外推广,获得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认证。
(本文来源:浙江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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