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对“京东自营”事件回应 含义理解上有点难

发布:2017-01-17 09:23:34   来源:凤凰科技   评论:0 点击:
本文导读:今天上午,一则“京东自营不等于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京东官方微信号对诉讼事件做出回应,称“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

本文关键字:京东 自营

  今天上午,一则“京东自营不等于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京东官方微信号对诉讼事件做出回应,称“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这句话要理解起来着实费劲。


  京东自营和京东自己经营含义不同
  
  原来是去年5月份,一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后,认为商品与描述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于是把京东商城的注册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中得知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该消费者所购商品的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于是起诉被驳回。
  
  京东的官方微信写道:
  
  因为这几天北京某法院向媒体通发的一个新闻就说:京东自营不等于自己经营。理由是京东集团旗下具备自营商品销售资质的有十几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等。以后每家子公司销售的商品只能说是“某某子公司自营”,而不能一概说是京东自营……
  
  凤凰科技也向京东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之一,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是销售经营主体,实际销售是由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京东海荣公司经营销售。
  
  在案件审理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法院则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本文来源:凤凰科技)
免责申明:
    中国家纺产业网尊重各行业网站及各通讯员之版权,如发现有本网未署名而刊登您的稿件,请与我们联系。中国家纺产业网热诚欢迎家纺行业相关人士成为本网通讯员,请点击登录注册。

上一篇:2016全年中国纺织服装累计出口同比下降1.7%
下一篇:柯桥区生动诠释“中国制造”

分享到: 收藏
-->